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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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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幼儿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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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01: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友安全技术防范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技术防范要为维护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投资环境良好、企业平安经营的治安环境作贡献,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技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做到责权明晰、依法行政,责任到位不错位、发挥作用不越位。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防范无论是从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应用的层面来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探讨技术防范的职能,推进技术防范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进程,不断提高技术防范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很有必要。下面,结合技防工作的实际,对技防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定位谈一点个人看法。一、目前技防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主要依据。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是在与刑事犯罪斗争的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历史比较短,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目前,全国技防行业监督的职能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改革政府部门批准的公安业务职能,主要是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进行技术监督、管理;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二是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即12号令)。三是部分省、市、自治区政府的地方规章;四是依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及参照标准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从全国来看,技术防范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系统、规范的法律职能定位。十几个省、市的政府规章确定的技术防范行业监督的职能在大的方面基本相同,但因各地的情况有区别,在一些具体责任上也有不同。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的组织、编制、职权、活动原则都应由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不得越权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所作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应承担违法行为的责任。二、技术防范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现状。技术防范行业监督管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监督管理。1.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早在1995年,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就联合发文,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公安部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对全国安全防范产品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本地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12号令)第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总管,公安机关是主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技防产品的行业监督管理。其实不然,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没有真正成为技防产品行业监督的管理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12号令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也就是说,没有列入《目录》的技防产品就不在管理的范围;第二,12号令还规定对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以上两种制度管理的,实行生产登记制度。而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责任主体都不是公安机关;第三,12号令规定: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管理、处罚仅限于应该实行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未经登记而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实行生产登记其实就是列入管理的技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的质量并没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用来实施安全防范,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防范的效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重视技防产品的质量,主要是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减少案件的发生、保护群众的利益出发。在技防产品行业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职能定位问题。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质量监督实际上就是对限制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发证管理。名誉上是具体负责技防产品的行业质量监督,实际上有关产品的质量管理并不是公安的职能。或者说在技防产品行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公安机关只是负责发证,并未实际履行技防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在12号令中还有这样的条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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