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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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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0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科技局(以下简称部科技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 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 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 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业。 第七条 年度行抽项目的立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技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部科技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技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 部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第十三条 部科技局负责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技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技局。 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技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技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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