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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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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 21: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转载时有漏缺错以正式文本为准!谢谢!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 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汁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张 华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李桂文 陈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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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 21: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Re:《住宅设计规范》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套内空间3.1 套型3.2 卧室、起居室 (厅)3.3 厨房3.4 卫生间3. 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7 阳台3.8 过道、贮藏中间和套内楼梯3.9 门窗4 共用部分4. 1 楼梯和电梯4.2 走廊和出入口4.3 垃圾收集设施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5 附建公共用房5 室内环境5. 1 日照、 天然采光、 自然通风5.2 保温、隔热5.3 隔声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2 采暖6.3 燃气6.4 通风和空调6.5 电气6.6 综合设计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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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 21: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Re:《住宅设计规范》

1 总 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 环境保护、 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 节约用材、 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任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 任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 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 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 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 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 起居室 (厅) 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 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 (厅) living room供居使者会客、 娱乐、 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 洗浴、盟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 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 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 吊柜 wall梙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 中间层 middle梖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 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 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梤ment由共用楼梯、 电梯通过内、 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者。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者。3 套内空间3.1 套 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2;2 单人卧室为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匝大于10m2。3.3 厨 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 卫 生 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居。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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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 22: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Re:《住宅设计规范》

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 楼梯并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 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 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 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级管道时,互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 (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0.40m;2) 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3)高层住宅为0.50m×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 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 附建公共用房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佣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 本表系按 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钥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 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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