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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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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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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24 18: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厅技防[2004]03号各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依据公安部公科[2000]26号文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依据公安部公科[2000]26号文,从今年二月份开始至四月底结束,六月一日前对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上报公安部科技局。二、年检产品目录:执行公安部公科[2000]26号文公布的产品范围: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器;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5、机械防盗锁;6、楼寓对讲[可视]系统;7、防弹复合玻璃;8、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三、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封样:依据公安部公科[1999]30号文规定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持公安部统一印发的《产品检验抽样单》,会同市、州公安局行管办到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车间抽样、封样。四、产品检验机构:由公安部北京检验中心或上海检验中心承检。五、产品型式检验周期:型式检验周期为两年,2002年型式检验的产品都要参加今年年检。六、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办理程序:2003年和今年型式检验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不含防盗保险柜[箱]、防盗安全门),经市、州、直管市公安局行管办签字同意后,持《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统一上报省厅技防办贴年检标志和签章。七、防盗保险柜[箱]、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行政审批取消后,按照国务院国审政发[2003]1号文的要求,防止管理脱节,加强后续监管,对其产品质量执行强制性标准,实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事后应在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八、外省来鄂经营安防产品的生产企业,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先到省公安厅技防办验证年审,年审主要内容是:(一)1、防盗保险柜[箱];2、防盗安全门验明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应是2002年5月1日后的型式检验报告)。(二)对公安部公科[2000]26号文件公布的8类产品(本通知“二”已列出),验明《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的2004年的“年检标志”和副本的“年检记录”。(三)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被动红外、微波、被动红外与微波复合],验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符合验证条件的外省来鄂经营安防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备案登记,违者按照12号令第14条、171号令第12条、第15第查处,或者以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查处。九、进口安防产品的管理:根据国家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口的安防产品,必须获得进口产品认证标志后才能进口、使用。经营进口安防产品的单位(含安防工程上使用的产品),须持进口商品认证到省厅验证。十、省厅技防办到各地抽样时间,事前电话通知。十一、已经生产登记、备案的省内企业,已经验证备案的外省企业将先后在楚天安防网上公布。网址:www.ctaf.cn。联 系 人:省厅技防办 喻佳松 赵 刚联系电话:027-67122204 67122212 湖北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捣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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