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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首席记者 樊超)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 据悉,原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是2002年国家计委制定的试行收费标准,该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向国家发改委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向国家认监委发出了通知。 通知规定: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资料翻译费;
9 f$ K, m+ ?" }% ~7 @5 P, X) q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 此外,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 c) Y5 p: v* h$ N
通知还详细规定了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收费标准。 该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认监委向国家发改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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