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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防盗保险柜(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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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0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5.1 认证证书的维持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 认证产品的变更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5 认证单元的扩展5.6 认证的缩小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3 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附件1: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2: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防盗保险柜(箱)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于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包括企业承诺具有防盗功能并附加其它功能的防盗保险柜(箱)。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材质结构,门体类型,锁具类别,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4.1.1.2 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防盗保险柜(箱)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4.1.1.3 不同安全级别的防盗保险柜(箱)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 委托人的资质证明;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4)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主要材质及关键零部件清单;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产品结构总图及技术参数、产品照片;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2《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7) 其他资料。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各型号均送样品。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2台(含配件);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各型号均送样品1台(含配件)。使用机械锁具(应急开启锁具除外)的防盗保险柜(箱),应送该机械锁具样品2把和该机械锁具的有效质量合格证明。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4.2.2.1 检测标准GB 10409《防盗保险柜》GA 166《防盗保险箱》GA/T 73《机械防盗锁》以上标准均采用现行有效版本。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1。4.2.3 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2)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及申请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质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4.3.3 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4.3.4 审查人员初始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审核员承担,审核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2名。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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